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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财政补贴海外华侨要求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深圳人社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详细信息:2020年度深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海外华侨要求

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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