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集中申报就是纳税人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
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派往境外工作,取得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应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支付且负担情形而定,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由境内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则境内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
2.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该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该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注: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申报范围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年度
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例如:某国的纳税年度为公历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居民个人甲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取得了该国稿酬并缴纳了所得税,虽然取得所得的公历年度是2019年,但这笔境外收入在该国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2020年3月31日,对应我国2020年纳税年度,所以上述所得应作为居民个人2020年的境外所得在我国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方式
1.网络办
2020年度汇算已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2.邮寄办
纳税人可以邮寄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3.大厅办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外派人员情况内容
境内派出单位需报送外派人员情况的,应当报送以下信息:
姓名(Name);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Type and Number of ID card);
职务(Position);
派往国家和地区(Name of expatriated jurisdiction);
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workplace abroad);
派遣期限(Time period of overseas expat assignment);
境内外收入情况(Income derived from China and earned abroad);
境内外缴税情况(Tax paid in China and abroad);
其他所需信息(Other information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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