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申报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的,需要预缴税款。
申报材料
异地纳税人在深圳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业务时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依次点击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栏目查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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