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类别 | 城乡低保 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适用地区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
一类 | 1087 | 834 | 641 | 广州市、深圳市 | |
二类 | 967 | 674 | 557 | 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 |
三类 | 853 | 638 | 476 | 惠州市、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 | |
四类 | 800 | 551 | 631 | 286 |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 |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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