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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对《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进行修订。以下为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基准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1000元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处未缴、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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