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
(十)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失业登记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指申领牌照时,《失业证》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5、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6、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7、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8、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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