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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深圳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深圳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哪些情况下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个税?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清缴的;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取得境外所得的;

4.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6.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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