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期被辞退怎么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可选择以下两种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三期”待遇。
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产假规定
(一)顺产98+80=178天。
(二)难产98+30+80=208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说明:这里的多胞胎指的是一次多胎的情况,并不是第二胎、第三胎的意思。)
(四)独生子女假35天取消。
(五)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说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换句话说,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的,也能享受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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