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填写申请表
(1)界面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2)红色星号为必填项。在输入框中输入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人员工资支出情况、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申请理由(可另附页)等字段。
3.上传附报资料
需要对应上传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必报),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等附报资料。
4.预览提交
4.1必报的附报资料上传完整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4.2点击【附报资料】,可以预览附报资料。
4.3点击【提交】,进入审核中界面。
5.审核
5.1审核页面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已提交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撤销后可以重新发起;
5.2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能正确显示已填写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资料。
5.3完成提交后,待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可在【网上申请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功能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办理渠道
线下:深圳市办税服务厅汇总
线上:电子税务局
办结时限
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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