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业主办理转移登记的,维修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经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申请,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下情形由登记中心代征:(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2)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3)企业之间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不含直接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实征收方式”,采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的除外。其它情况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
2、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注:深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3、企业之间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实征收方式,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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