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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条件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暂行办法(原文)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条件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险种范围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待遇享受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经办程序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双重缴费问题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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