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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移出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8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详细信息: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移出办法

一、发生以下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保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3)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4)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

二、发生以下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违规办理社保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3)恶意将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保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首次因发生以下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保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3)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4)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保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四、主动申请信用修复

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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