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的,能合并研发费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哪些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也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清算所得税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纸质资料留存备报)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还应报送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还应报送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4.被分立企业,还应报送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注: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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