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补贴对象和标准、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具体规定。
详细信息:深圳市老年人照护补贴管理办法对外公示(附意见反馈方式)
2019年深圳老年人照护补贴申请流程
办理入口
照护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统一在“深圳市养老服务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养老平台”)办理。
申请
1、老年人在申请照护补贴前应参加能力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报销一次评估费用:
(1)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
(2)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
(4) 享受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年人。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如不参加能力评估的,按照中度失能的标准给予照护补贴。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结果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养老平台申请照护补贴,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
照护补贴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照护补贴的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户籍、补贴类别和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
审核通过的
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养老平台为申请人开通照护补贴发放功能,并于审批之日的次月起,以电子服务券形式将照护补贴发放至申请人在养老平台的账户。
审核不通过的
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养老平台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工作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组织复核,并出具复核结论。
照护补贴发放
照护补贴以电子服务券方式发放,不可兑换为现金。电子服务券仅限申请人本人使用,可跨月累积使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购买服务超出照护补贴部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支付。
照护补贴使用
照护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长者助餐、租用或购买智能养老设备、辅助器具等项目。
停发照护补贴情况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核对后,从服务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照护补贴:
(1) 户籍迁出本市的;
(2) 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 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2、应当停止发放照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1、已享受照护补贴的老年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养老平台提出申请并重新参加老年人能力评估,经核实后重新核定照护补贴标准。照护补贴标准有变动的,区(新区)民政部门应在审批通过的次月调整标准。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服务对象在本市内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新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微信搜索或扫描文末二维码,关注【深圳之窗】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照护补贴】,即可获取深圳老年人照护补贴最新消息。
深圳之窗 微信公众号一大波便民功能上线啦!扫面下方二维码,关注后在微信对话框中回复“ 摇号 ” 即可实时获取申请最新结果;回复“ 电费 ” 即可在线查询用电信息以及缴费!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