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款中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税率说明如下:
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深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注:深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费一览表
序号 | 税种 | 计 算 基 数 | 收取对象 | 税率 | 征收依据 |
1 | 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 转让方 | 5% | 财税〔2016〕36号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转让方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2% | 深地税告〔2011〕6号 |
5 | 印花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转让方及受让方 |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6 | 个人所得税 |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 转让方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地税发〔2011〕159号 |
核定:计税价格 | 转让方 | 1%、1.5%或3% | |||
7 | 契 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受让方 | 1%、1.5%或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23号 |
8 | 土地增值税 | 计税价格 | 转让方 | 5%或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9 |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 本 | 受让方 | 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注: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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