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款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及税率说明如下:
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深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各类附加税费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费一览表
序号 | 税种 | 计 算 基 数 | 收取对象 | 税率 | 征收依据 |
1 | 增值税 |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 转让方 | 5% | 财税〔2016〕36号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转让方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 转让方 | 2% | 深地税告〔2011〕6号 |
5 | 印花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转让方及受让方 |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6 | 个人所得税 |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 转让方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地税发〔2011〕159号 |
核定:计税价格 | 转让方 | 1%、1.5%或3% | |||
7 | 契 税 |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 受让方 | 1%、1.5%或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23号 |
8 | 土地增值税 | 计税价格 | 转让方 | 5%或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9 |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 本 | 受让方 | 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注: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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