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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交易维护、教育、附加税费说明

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款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及税率说明如下:

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深圳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各类附加税费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费一览表

序号 

税种 

计 算 基 数 

收取对象 

税率 

征收依据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财税〔2016〕36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2% 

深地税告〔2011〕6号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及受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地税发〔2011〕159号 



核定:计税价格 转让方1%、1.5%或3% 

契  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23号 

土地增值税 

计税价格 

转让方 

5%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本 

受让方 

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注: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 


相关内容:深圳不动产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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