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人就业失业状况的,失业登记信息将自动注销。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农转居”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一寸免冠照片
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凭其审批入户的材料及本人档案,或档案相关证明材料。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人员(指申领牌照时,《失业证》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5、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6、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处证明。
7、异地迁转户粮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凭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失业登记审批表及其档案。
8、挂靠在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员,凭解除挂靠关系的证明及本人档案。
失业证作用
1、《失业证》是劳动者在本市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通用的唯一合法就业证件;
2、《失业证》的编号是劳动者在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劳动者凭此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
3、劳动者凭此证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训练;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它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凭此证号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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