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证全国通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
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安排补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并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到指定的接种点接受疫苗接种。
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预防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接种证在迁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点)继续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妥善保管好接种证,它是儿童身体健康的身份证,以备孩子入托、入学、入伍或将来出入境的查验。
办理方法:
孕妇在怀孕期间应到户口所在地,指定的社区医院保健科登记,领取《母子保健健康档案》。
孩子出生后,由生产医院在健康档案上填写产妇及婴儿健康信息。
产妇出院后,携带健康档案、听力筛查单、卡介苗及乙肝疫苗接种证明、出生证等资料,去居住地社区医院保健科办理登记,即可领取免疫预防接种证》。
自婴儿出生后30天的第二针乙肝疫苗起,就可以凭《免疫预防接种证》到社区医院保健科进行免疫接种了。每次接种后会预约下次免疫接种的时间,家长带着孩子按时接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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