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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台湾通行证探亲签证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因私赴台的深圳户籍居民:

(一)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二)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三)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

(四)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就学。

(五)大陆近海渔船船员赴台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的。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因私事申请前往台湾的。

3、上述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二)证件内页用完。

(三)证件遗失、损毁。

4、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5、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有效签注。

办理材料

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4、有效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

(2)、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3)、属军人的,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4)、属华侨的,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4、有效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

(2)、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3)、属军人的,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

(4)、属华侨的,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的原件。(持该批复的申请人需要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二)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的原件,或经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如申请人为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须提交单位工作证明,交验深圳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赴台探亲的,提交探亲类入台许可证明。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四)赴台湾就医或陪护等的,提交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就医、伴医或医疗、救治等类“入台许可”。

(五)赴台湾就学的,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以及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该项申请需申请人在常住户籍地办理赴台证件)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证件的换发、补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二)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三)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赴台证件无须提交主管单位意见,其他情形需要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四)持省级对台部门出具的“赴台批件”为执行两岸周末包机任务的机组人员申请乘务签注的,可以由航空公司集中代办(向包机航点所在地或者航空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

3、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资料。

4、审批部门审批。

5、上送制证。

6、发证。

办理地点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电话:0755-84465490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梅林)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及凯丰路交汇处

罗湖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湖贝)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

电话:0755-84460481

深圳出入境管理办事大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0个工作日办结。

持有本市签发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办理费用

(1)本式每证30元;卡式每证80元;

(2)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多次有效签注8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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