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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非深户居民如何办理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对象

户籍地在广东省的非深户居民,其中申请赴台个人旅游仅限广州市、中山市及惠州市户籍居民。

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方式: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

申请条件

1.个人旅游。

2.团体旅游:参加国家爱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3.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5.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生。

6.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7.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证件的换发、补发条件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1、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

2、有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格式详见http://www.szga.gov.cn/ ”。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

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提交居住证:

1、60周岁(含)以上老人和16周岁(含)以下小孩。

2、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6、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及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该通行证原件。申请签注时,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

(五)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六)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七)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由单位代办的,还须提交单位公函原件,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九)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无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其他事项

(一)从2017年4月24日起,我市只签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二)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三)申请人取得《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后,须通过有资质的赴台旅游组团社向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办台方的“入台许可”。

(四)赴台旅游者应在签注有效期内随旅行团出入境,对逾期在台居留者将视其不同情况限制其再次出境。

(五)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单位代办:

1、持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定居除外)或持有非我市签发的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已在我市申请过赴台签注再次申请赴台签注(定居除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台批件”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以由组团单位代办。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为申请受理机关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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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资料。

四、审批部门审批。

五、上送制证。

六、发证。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80元;一次签注,每项次15元;多次签注,每项次80元。

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0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办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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