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标准
根据规定,特困人员根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其中,在公办公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实行免费供养,不同时享受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护理费标准。
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护理费出现调整,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重复享受。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统筹使用。
供养对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不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材料
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四)住建部门出具的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提供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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